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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证书领取步骤、携带资料及注意事项详解

2024-09-2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① 个人证明: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成绩单(查询成绩时可直接打印成绩单)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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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他人(机构)代为收取: #

凭领证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部分省份禁止他人代领证件,凭证件领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护照或驾驶证)、2寸免冠证件照片、准考证原件;如代领,代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

领取证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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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您工作单位员工人数较多,请到单位人事部门领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来前请核对并记下所有员工的登记号码,并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

2、如您亲自前来领取成绩单,请携带准考证;如准考证遗失,请携带身份证及学号。 #

3、如您代领成绩单,须携带对方准考证或身份证; #

4. 所有参加过考试的考生(缺席、违规或零分考生除外)都将收到一份成绩单。 #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详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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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拿到二级建造师证之后,考生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二级建造师证的注册。二级建造师证的注册流程比较繁琐,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比较多。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二级建造师证的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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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注册 #

1.注册申请采取网上提交与书面提交相结合的方式。 #

2、应聘人员需在中国建筑工程师网填写报名表,网上报名成功后将自动生成需要打印的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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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时间 #

1.申请人自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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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不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学习内容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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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书注册规定及流程 #

1. 初始注册条件: #

(一)经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

(二)在有关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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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继续教育要求; #

(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

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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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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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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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次注册申请逾期的,申请人须提供满足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注:以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信息为准。 #

受理程序:对于初始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受理单位: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的注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经核准注册的,发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自发证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2. 变更登记 #

注册期限:有效期3年 #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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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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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予以延长。 #

所需信息: #

(1)注册建造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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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合同有效期证明文件; #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注:以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信息为准) #

受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交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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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经核准注册的,发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于发证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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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册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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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期限: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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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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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注册条件:注册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

所需信息: #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2)登记证书原件; #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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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信息为准) #

受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交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经核准注册的,发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于发证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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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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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期限: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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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时间:通过额外专业考试后 #

申请表:下载二级建造师增补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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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专业领域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附加专业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

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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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建造师增补登记申请表; #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四)逾期申请追加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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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程序:对于初始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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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的注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经核准注册的,发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自发证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5. 取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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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注册登记被取消或者不予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查询网,申请人在重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后二级建造师注册查询网,可以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

注销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无效: #

1)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a)用人单位破产;(b)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c)用人单位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d)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e)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f)年龄超过65周岁;(g)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h)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

2)依法被取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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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证书依法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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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过刑事处罚的; #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受理程序: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取得注册资格后,可以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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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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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注销条件: #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登记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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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越法定权限颁发登记许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给予登记许可的; #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专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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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 #

(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

法律责任: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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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主管机关撤销其注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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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布结果 #

对首次注册、重新注册、补充注册申请,建设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审查批准过程中建设部不再组织专家评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国务院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汇总后将书面审查意见报送建设部。 #

建设部应当汇总审查意见,向社会公布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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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颁发登记证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建设部向核准的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上加盖骑缝章。批准延期、增补注册或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盖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标签,并加盖骑缝章。 #

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初次注册、延续注册、增补注册和重新注册,应当统一编号后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完成后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汇总表》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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