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关于注会《审计》经典讲义: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的一般

2012年关于注会《审计》经典讲义: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的一般规定 #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2年注会《审计》经典讲义: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的一般规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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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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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 |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 防范措施 |
(一)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且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 1.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2.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
(二)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但未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 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2.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其工作中与审计项目组交往的程度; 3.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4.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 |
防范措施: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
(三)前任合伙人加入的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 |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
(四)审计项目组某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防范措施: #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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