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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发〔2022〕108号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

2025-05-2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京文旅发〔2022〕108号

各区域的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金融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市政府批准后,特此将《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务必严格实施并执行到位。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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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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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营利性质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开设的培训课程,实施了预先支付费用的管理措施(试行)。 #

为强化对盈利性质的文化艺术类校外教育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课程预付款项的安全,切实保护文化艺术类校外教育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盈利性质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这些机构的主要类别涵盖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以及曲艺等五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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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中提到的预付费,系指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在学员接受培训服务前,提前收取相关费用,并据此向学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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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若采用预付费方式收费,有权自行挑选一家位于北京地区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行,并在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下,签订预付费资金存管服务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预付费存管账户。根据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规定,这些机构需将所有预收的资金直接转入上述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完全纳入监管体系。 #

第四条 遵循“强化标准、促进成长、行业指导、分门别类管理”及“审批即监管、主管即监管”的工作准则,构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的职责体系与运作机制,秉持规范与成长并行的原则,确保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的落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履行。 #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机构,负责对这些机构的行业管理。本市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级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将与同级的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指导区级的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区域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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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需构建一套以行业主管机构为主导,市场监管等相关机构紧密协作,以及属地街道(乡镇)监管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强化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内容、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并采用“双随机”等联合检查手段,对日常运营进行规范检查。 #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在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以及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迅速公开其名称、培训项目的具体名称与安排、费用标准、退款政策、个人隐私保护措施,以及纠纷和投诉的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均与培训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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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时,需依据《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与学员(无论其是未成年人学员的监护人还是成年学员本人)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同时依照合同条款及有关法规处理收费和退款相关事务,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向学员详尽、系统地介绍签订合同的流程、相关注意事项、费用构成、缴费方式以及退款政策等内容,确保学员能够轻松、全面、深入地阅读并理解。同时,对于涉及学员责任或培训机构权益的部分,培训机构应采用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 #

第八条 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新的教学课程启动之日前不得提前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同时不得擅自设定或强迫学员采用预先支付费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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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向学员清晰说明两种收费模式,并允许学员自行挑选:一是实行“单次(单节课)结算”的即时交易收费方法,并倡导此类机构优先考虑即时交易;二是学员需事先将培训费用存入指定的存管银行,采用预付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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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若选择不进行即时交易,需遵照本规定执行预付费用制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单次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收取课时数超过60节或时长超过90天的培训费用,同时总额也不得超出5000元。此类培训机构需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行挑选一家位于北京地区的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资金监管账户。合同签署之后,学员需将规定时间段的预付费项悉数存入指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设的专用存管账户。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采用其他实体或非专用存管账户的其他账户来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用。同时,提供培训服务的主体与负责收费的主体应当保持一致。学员如以现金方式缴费,培训机构须在单日内将所收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并向监管银行提交交易明细,同时依照规定向学员出具正规发票。对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还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培训进度更新、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以及学员的基本资料。监管银行将根据培训的实际进展,分阶段将资金划拨给培训机构。具体的资金划拨细则如下: #

在本市完成注册并登记三年以上2024年北京美术艺考培训学校费用,且“风险+信用”评级达到A级的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在学员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可以选择采用“周结”的方式,即存管银行在每周培训课程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资金划转至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

在本市完成注册并备案超过三年,同时其“风险+信用”评级达到B级(风险适中、信用优良),或者虽未满三年但“风险+信用”评级为A或B级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当培训进度达到总课时量的40%时,负责资金管理的银行将根据规定将预收培训费用的40%划拨至指定账户;培训圆满结束后,该银行将继续按照约定将剩余的培训费用(即预收费用的60%)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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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进行注册并被评为“风险+信用”等级为C(风险偏高、信用一般)或D(风险极高、信用较差)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当培训进度达到规定课时量的60%时,负责资金管理的银行将依据合同规定,将预收的全部培训费用中的40%划拨至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结束后,该银行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的培训费用(即预收费用的60%)划转给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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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既定培训课程进度并获得学员的确认与认可之后,负责资金管理的银行需依照既定拨付标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完成规定培训课程进度并已履行告知职责,但学员在七日内未进行确认,则存管银行将视同学员已同意,并执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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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收费、签订培训协议时,需明确告知退费的相关规定。若学员在支付预付款后的7天内未接受培训服务,培训机构须在学员提出退费要求后的5天内,一次性退还所有预付款。同时,若学员在支付预付款后的7天内接受了培训机构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这并不会影响学员行使无条件的解约权利。学员若已通过预付费用获得赠品或享受服务,则应退还这些赠品或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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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若在课程启动后提出退款申请,双方核实无误后,将按照已完成课时扣除相应费用,剩余款项原则上应在15天内,通过原途径一次性退还。但若合同中有其他约定且不违背此退款规定,则按合同执行。在培训机构与学员尚未就退款达成共识前,双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剩余费用,该费用将由存管银行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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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文化与旅游机构需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作,积极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及存款保管银行建立联系,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的风险进行严密监控和评估,以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一旦发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存在违法行为2024年北京美术艺考培训学校费用,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迅速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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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银行需确保预付费资金的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不被挪用或侵占,对存管账户中的预付费进行持续监控,一旦发现资金异常变动,应立即向当地的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同时,存管银行在提供存管服务时,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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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不得超出校外培训项目既定的内容和服务规范,额外收取或采取其他方式索要费用,严禁以任何借口向学员强制摊派费用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亦不得打着文化艺术培训的旗号,暗中开展学科类培训。 #

第十一条要求存管银行强化网络安全措施,务必加强培训信息数据的安保工作,保证培训资料、预付款项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同时,市、区两级的文化和旅游等相关机构需加强预付费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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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定期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台账进行核实与更新,同时,每个季度初的上旬,需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记录和预付费监管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至市级文化和旅游等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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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构建完善的投诉及纠纷解决体系,并且要在官方网站等主要信息发布平台以及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明确公布举报和投诉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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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如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收费、退款等事项上产生消费纠纷,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寻求解决: #

(一)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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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三)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投诉; #

依据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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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详细规定的事项,应依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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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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