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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详解与总则解读

2025-03-1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截止日期】

【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源] #

上海管理会计资格的实施措施 #

(上海金融局,20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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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一般规定 #

第1条为了标准化会计资格管理,该实施措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资格管理管理措施”的财政部规定的规定制定的。 #

第2条从事州机构,社会群体,企业,公司,机构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为单位)的人员必须获得会计资格并持有会计资格证书。 #

没有会计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或任命审查或会计专业职位或申请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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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不得任命没有会计资格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第2章会计资格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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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上海市政融资局,每个地区和县的金融局以及市政财务局是该市会计资格的管理部门(以下是称为管理部门)。上海市政财务局负责并指导该市的会计资格管理和签发会计资格证书。根据税收,财务管理或领土原则分别管理特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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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生产和运营的国内企业(包括上海的中部和外国省和城市的企业,铁路系统和军事系统除外),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机构应由同一级别的金融部门管理企业面向企业的管理; #

(2)其他部门应由市政融资局或县金融局根据其人事基金分配或财务管理关系管理; #

(3)所有既没有税收注册,也不是人事资金分配或该城市的财务管理关系的单位,应根据领土原则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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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雇用人员应被视为当前就业单位的雇员,并应根据上述第(1),(2)和(3)条的规定由相应的金融部门管理; #

(5)如果与任何单位没有人员关系或就业关系并在城市中有永久居住的人,则应管理家庭注册所在的地区和县金融局;如果没有永久居留登记,则应管理该居住所在的地区和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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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计资格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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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申请会计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1)遵守原则,公正地行事并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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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iii)具有某些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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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爱会计工作。 #

根据法律对与会计立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法律负责的人,例如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账目,隐藏或故意破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贪污,贪污,贪污,贪污和贪污资金以及对的责任以及责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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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技术中学学位的第5条(包括技术中学,下面的技术)及以上的人拥有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并且符合这些实施措施的第4条的规定,可以在毕业日期内的2年内直接适用于会计资格,并且不会接受会计资格考试。 #

第六条不符合这些实施措施第5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可以通过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获得会计资格。 #

那些已撤销会计资格证书或由于某些原因而导致的会计资格证书已过期的人,如果他们符合重新申请会计资格的条件,则必须参加会计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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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中学或高级学士学位的人必须通过会计资格考试获得会计资格。 #

第7条通过会计资格考试或满足这些实施措施第5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可能适用于相关管理部门,以根据这些实施措施的第3条的规定获得会计资格证书。申请时,他们应填写“会计资格证书申请表”,并介绍其身份证,中学中学或以上会计专业学位证书(或会计资格考试的通行证表和会计计算机证书)以及金融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同时,他们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副本,以及最近的2张1英寸颜色注册照片。 #

所有管理部门应仔细检查并查看申请人的申请表以及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对于那些通过审查的人,请留下申请表和相关支持材料的副本(必须保留原件才能通过会计资格考试结果),然后在集中化后统一将其发送给市政融资局。市政融资局将对各个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并统一准备会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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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会计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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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应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考试大纲会计师从业资格证考试,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组织和实施统一的问题,在测试纸,统一的统一答案和统一的综合标准和统一的标准,统一的问题,应组织和实施统一的问题。 #

会计资格考试的主题是:财务法规,基本会计知识,会计实践和会计计算机化(主要,下面相同)。 #

第9条获得教育管理部门批准的所有相关职业学校,该学校具有诸如教学场所,管理团队和相应教师等课程的条件,并通过了市政财务局的资格认证(分别规定了资格认证方法)。那些未参加培训的人也可以注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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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会计资格考试应由市政融资局统一部署,并由每个地区和县的金融局组织和实施。原则上,它每年进行一次,通常安排每年1月的4月考试注册。 #

第11条注册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必须通过财务法规的三个主题,即会计知识和会计实践,以获取会计资格考试的通过表格。自考试之日起2年内,分数的通过表格有效。在有效期内持有通过表格的人员可以根据这些实施措施的第3条的规定,适用于相关管理部门的会计资格证书。过去的通过表格的通过表格应无效。 #

第5章会计资格证书的注册和注册 #

第12条会计资格证书是会计资格证书,不得更改或转让。会计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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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市政融资局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设计格式进行印刷,编号,发行和管理会计资格证书。 #

所有管理部门均应为其地区和部门的认证人员的基本状况建立业务档案,并加强会计资格证书后的管理后。 #

第14条:经认证的人员应申请基于单位发行的相关支持文件和会计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程序,以进行会计资格更改,并填写“会计资格更改更改注册表”。在原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上述所有材料带到了管理部门,该部门将在该部门申请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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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和确认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之后,管理部门将提供注册并给出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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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认证人员应遵循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更改会计资格和重新注册程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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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管理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变更应在新工作单位工作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由新工作单位发行的相关支持文件和会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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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城市的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单位之间的变化应适用于原始的注册管理部门,以在新工作单位工作之日起30天内更改会计资格,并提供新工作单位和会计资格证书签发的相关支持文件,并填写“会计资格更改登记表”。在原始注册和注册管理部门签署了意见之后,申请人将上述所有材料都带到了管理部门,该部门将在该部门申请重新注册程序。 #

第16条如果有认证的人出于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他/她的工作单位,则他/她在会计工作中暂时失业,他/她应申请取消注册程序,并具有相关的支持文件和会计资格证书,填写“会计资格变更表格”,并在签署了原始的材料,以上材料的材料,以上材料或以上的材料,包括以上供您的材料供您使用的所有人,以上所有人供应了所有人的成员,这些材料属于所有人的成员,这些材料属于所有人的材料,这些材料属于所有人的材料,这些材料供您签署了各种供应范围的人,以上所有人的材料供您签署了各种材料,这些材料属于所有人,包括所有供应的材料,包括以上所有人的材料,所有人均构成了各种材料,这些材料属于所有人的材料。完成更改程序,家庭注册或居住的管理部门应负责家庭注册或居住的管理。 #

第17条如果由于工作变更而导致工作变更,认证人员不在同一部门从事会计工作,则他/她应在原始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取消注册程序。完成注册程序后,原始注册管理部门仍将负责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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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如果将认证的人转移到城市以外的单位上工作,则他/她将向原始的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和会计资格证书以申请转让程序,填写“会计资格变更注册表”,以及在原始注册管理部门的意见之后,申请人应对新部门的财务部门处理新单元的申请人,以处理新单元的 and-和Re-。 #

第19条如果持有城市以外的会计资格证书的个人被转移到城市的各个单位以从事会计工作,则他或她将在新工作单位工作之日起30天内申请相关管理部门的注册程序(即,在发行日期或签发日期以来,或在本部门的最新材料日期内,或者在签名的日期内或重新配置的日期,根据这些实施措施的第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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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当所有管理部门处理本章规定的相关程序时,他们应对“上海会计信息数据库”中的申请人进行相应的更改。 #

第6章认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

第21条认证的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参加由各个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并应参加每年不少于24堂课的培训。 #

第22条所有管理部门均应仔细组织并安排其部门管理范围内认证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将理论与实践,根据需要进行教学并关注实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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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会计计算机化是会计人员所需的基本技能。每个经认证的人应在签发会计专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年内(包括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认证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

第24条如果认证人员参加会计专业和技术资格考试以及针对认证的公共会计师的国家统一考试,他们通过会计专业和技术资格考试以及认证的公职会计师,注册的税务会计师和注册评估者考试,那些接受会计专业学位的成人教育的人可以免除一定时间期间的一定期间的持续教育培训。 #

第7章会计资格证书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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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会计资格证书的定期年度检查系统。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工作(除了对负责该城市某些关键部门的金融会计机构的主要人员的会计证书特别检查外,这通常是在两年的上半年安排的。 #

第26条:会计资格证书的年度检查主要审查并检查认证人员的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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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所需的继续教育内容和会计人员的学时; #

(2)工作单位,教育,会计专业和技术资格或专业头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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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资格证书的注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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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财务法律,法规和会计专业纪律的注册认证人员,并根据法律履行其会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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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参加年度检查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会计资格证书的年度检查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将相关证书如实地提交相关证书,并提供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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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管理部门均应审查并检查参加年度检查的认证人员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如果所需的条件符合,则应通过年度检查;如果认证人员未能无缘无故地参加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则年度检查将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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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惩罚 #

第28条:任命未注册会计资格证书的没有会计资格证书或单位的人,应根据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来处理每个管理部门的会计资格证书。 #

第29条如果认证人员未能参与或未能通过会计资格证书的年度检查,则其持有的会计资格证书将从证书中规定的最终有效期终止之日起无效,并且可能不会在2年内(包括2年之内)重新申请。 #

如果认证人员使用伪造的学历和其他手段获得会计资格证书,则管理部门将撤销它,并且将从撤销之日起2年内(包括2年)内不再申请它。 #

第30条:如果认证人员拥有会计法第42、43和44条中列出的情况之一,并且情况是严重的,则管理部门应撤销其会计资格证书会计师从业资格证考试,并且不得在撤销之日起两年(包括2年)内重新申请;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则该申请应在撤销之日起5年内(包括5年)内重新申请。如果构成犯罪,则不会重新申请会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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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决定撤销会计资格证书或根据法律判处大罚款之前,每个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方,他们有权要求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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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要求听证会,则每个管理部门应按照法规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由财政部的“对财务部门的行政罚款的实施措施”实施。 #

第32条在每个管理部门决定撤销会计资格证书或罚款大罚款之后,应将处理情况记录在“上海会计信息数据库”中,并向市政融资局提交。市政融资局将通过适当的表格向公众宣布会计资格证书已自行撤销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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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如果已将会计资格证书的人撤销并且对处理部的罚款决定不满意,则他或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重新审议。如果您仍然对行政重新考虑决定不满意,则可以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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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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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认证的人员应正确保留会计资格证书。如果有任何损失,则应将其提交给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并宣布无效。只有在管理部门发现没有违反此实施措施之后,才能重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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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这些实施措施应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转发财政部的“会计证书管理措施”以及1996年市政金融局发布的纽约市补充法规的“通知”也将被废除。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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