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教〔〕219 号: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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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23〕219号
市(地)财政局、教育局:为
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支持办法》(财教〔2023〕25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直属“(乾府发〔2023〕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省级以下财政权力和支出责任分工改革方案》(乾府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拓展资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您依次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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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拓展资源补贴基金管理办法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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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5, 2023
附件
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拓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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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一是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5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省政府“(乾府发〔2023〕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财政权力与支出责任分工改革方案》(乾府办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第二条 扩大发展学前教育资源补贴基金(以下简称补贴基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贴省、省预算安排,具体用于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基金条件。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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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学前教育资源,扩大中央补贴资金; #
(二)扩大发展学前教育资源,获得省级补贴资金。 #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导、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强调绩效、市级监管、规范透明、加强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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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市(州)县级财政要重点做好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及相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政资源,尽力而为,力其所能,加大学前教育资源投入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加强和落实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的主要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的主要责任。 #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
省财政厅负责审议省教育厅提交的补贴基金预算编制方案并批准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发放补贴资金,加强对市(州)补贴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及管理补贴资金的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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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相关学前教育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指标、组织使用信息化、现场督察等手段,加强市(州)补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方面,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使用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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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财政、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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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财政局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根据自身财政资源,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安排同级财政支持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排期、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会同市政府及时合理安排补贴资金(都道府县)教育局,并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
市(地)教育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相关学前教育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合理分配补贴资金,确定本地区补贴资金使用的具体绩效目标,对地方补贴资金支持的补贴资金进行审查备案, 改变调整,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排期、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披露等工作,会同市(地)财政局制定具体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贴资金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或程序,根据自身财政资源安排同级财政支持资金,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做好同级财政预算等信息公开工作, 配合县级教育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会同县级教育部门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考核工作。 #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相关学前教育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认真做好项目规划、论证、筛选、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科学合理、准确地落实到补贴资金到具体项目落实,对补助资金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支持项目,细化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和信息披露工作。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或者程序。县 #
级财政教育部门的职责可以按照市(地)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具体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进行合理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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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全省各地公立幼儿园为主体,适当考虑支持全民办幼儿园发展。 #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已纳入地方学前教育布局规划长期保留或者新建的城乡公办幼儿园,以及按照《贵州省全纳民办幼儿园认定支持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认定的民办幼儿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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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认定为包容性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以及附属于小学的小学,不包括在支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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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公立学前教育扩充和质量提升项目,包括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乡镇中心公立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建或设立分校、小村庄联合办园区等,优先促进实际需要,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行政村、贫困村公办幼儿园应当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和包容性的基本方向,公私两性同时,多种形式拓展全纳学前教育资源。包括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立幼儿园,支持公立幼儿园改善幼儿园条件; #
(二)支持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按需建设城市小区、按需建幼儿园、主要组织成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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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发展包容性私人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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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城镇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区接受学前教育; #
(五)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组织幼儿园,为社会提供包容性服务。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定和部署,结合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及时调整补助资金方向。
第八条 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境外投资、租用教师公共住房(教师流动宿舍、教师宿舍)、发放人员津贴、抵销应当由地方承担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者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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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的分配和支付 #
第九条 补贴资金主要采用要素法分配,按照基本要素、投入要素、管理创新要素分配给各市(地),“四不选”要求的实施向扶贫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哪里:
基本因素(60%)主要包括幼儿园儿童人数、公立幼儿园儿童比例、扶贫地区(原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常住人口、少数民族地区常住人口、人均可动用财政资源等。每个子因素的数据都是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获得的。
投入因素(20%)主要包括每名幼儿园学生公有资金的落实,以及市(州)县级财政和社会力量(主要是包容性民办幼儿园组织者、社会捐赠等)扩大包容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总投入。每个子因素的数据都是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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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创新因素(20%)主要包括补贴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推进、绩效考核结果等子因素。其中,绩效考核结果的子因素主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地)市的工作任务和相关标准完成情况获得。省财政厅独立开展重点绩效考核的,相关市(地)以省财政厅的考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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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
一市(州)的补贴资金=(城市和州的基本因素/∑各城市和州基本因素×权重+城市和州的投入因素/每个城市和州的投入因素的权重∑ ×每个城市和州的投入因素+城市和州的管理创新因素/每个城市和州的管理创新因素∑权重)××合计补贴基金年度预算 #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应当根据全国、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及时调整完善有关分配系数、权重、计算公式。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中央政府下发的补贴基金预算和省级补贴基金预算,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印发补贴基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贵州市监察局。市(地)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贴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辖区内补贴资金的合理分配安排和项目支持审查备案,同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地)要提前加强统筹,组织申报储备项目评审遴选,配合项目评审备案安排补助资金分配。同时,补助资金的分配、拨款使用和项目审核备案的结果,应当录入或实施中央政府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平台和贵州省教育工程项目云管理系统。 #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规程,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满足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贵州教育资源网,并执行有关政策要求,不拨补资金对学校实施分散采购,确保采购行为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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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与市(州)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强市(州)统筹规划和管控,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项目规范实施管理,园区条件薄弱、难倾斜的地方, 充分体现对优秀者的奖励,激励提前,注重绩效,扶弱,扶弱不善的导向。要做好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统筹对接工作,加强项目资金重复检查工作,防止资金和项目安排重复缺缺。 #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市(州)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一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市(州)县两级财政投入情况(附证明文件、资本凭证等材料)、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 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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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本市(州)工作目标和基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包括申请补助资金和同级别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指标应当明确、详细、量化、合理可行,并相应匹配。 #
第十四条 市(国家)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未在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市(地)在分配当年补贴资金时,对相关因素给予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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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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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申请审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查负责”、“谁用谁负责”的负责机制。要认真落实补贴资金管理责任,加强全区相关教育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监督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使用补贴资金单位的预算管理,精细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
第十六条 市(州)、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密切联系学前教育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坚持实学、充足、安全、节俭的办学原则,遵循优先、急需、储备充足、集中投入、注重效益的原则, 补助资金是科学合理、准确的安排,支持前期工作扎实、建设条件成熟、可提前实施、项目如期全面完工,确保园区短板准确完成,改善园区薄弱环节,确保补助资金按时依法依规使用, 并确保及时、充分和有效地发挥资金使用的好处。严禁超越办幼儿园的基本需要和省、市、县的实际情况和豪华幼儿园的实际建设,不得建造与幼儿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设施。严禁将补贴资金集中到少数优质幼儿园,扩大教育差距。 #
第十七条 市(地)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补助资金下拨市(地)后,新扶持项目及资金支付使用工作应于两年内完成,改造扩建工程及资金支付使用工作应于一年半内完成,设备购置项目及资金支付使用工作应于半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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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补贴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完工验收、结算和决算贵州教育资源网,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的转让登记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建设工程、设施设备工程未验收或者不合格的,不予交付。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到市(州)后,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工(即打孔桩或独立、带状基坑)或者两年以上未完全完工投入使用,且设备购置项目半年以上未购置安装到位, 或存在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给建设单位(或设备采购供应单位)尚未支付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监督办公室、省教育厅致函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市(州)补贴资金拨减的因素在未来。对提交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核实,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扣除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市(地)的补贴资金分配资格,并通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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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支持项目的资助资金的科学合理、必要、可行性论证,提高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备案项目实施情况,不得随意或者任意调整和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备案后半年内按照程序向市(地)教育部门申请项目经费备案,同时调整变更贵州省教育工程项目云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内容。 #
第二十条 经资助的项目,应当保证资金充足,资金未足额资助的项目不予批准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如有盈余资金,应及时清理上缴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教部门统筹安排拓展全纳学前教育资源,并将盈余资金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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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地)、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地设定绩效指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提高资金的效率和使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
第七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应当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监测和绩效复评。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派驻纪检监察组等监督检查,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细化披露内容,通过地方媒体对支持项目的补贴资金落实和推广情况进行公开宣传, 部门网站等,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和审查补贴资金分配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合格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金融违法行为惩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犯罪嫌疑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使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财务规定,或者存在滞留、扣留、挪用、挪用、虚报、套利、套利管理等影响目标实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 国家严肃对待《金融违法行为惩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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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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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包括本编号,“以上”一词不包括本编号。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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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23年,实施期限结束后,根据政策条件、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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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钱财教〔2023〕3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