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英语作文,市委、市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稳岗、技能提升和预防失业工作部署,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办[豫办]2023]2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南省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71号),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失业保险稳定返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实施期限
#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
2. 退货对象及条件 #
在郑州市范围内依法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并足额缴纳的; 上年无裁员情况或下岗率不高于上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无占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以上。 按规定享受今年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足额补足缓缴期间失业保险费后,将今年补充失业保险费纳入年度实际缴费总额,享受2023年稳就业回归政策失业保险欠费参保单位在足额缴纳欠款后,以今年实际缴费为返还基数享受稳定就业返还政策,历史欠费和滞纳金不计入返还基数。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
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清理稳岗返还期间被扣押的劳务派遣单位; 审计检查中发现稳定就业回报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企业。
#
以下企业不予发放: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信用核查”查询结果为准)公示期结束); 审查期间已列入破产清算名单或已被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申请稳定就业申报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达到50%以上的企业。
3、退货标准 #
对中小微企业郑州市人社局,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大型企业,返还30%。
大、小、中、微企业分类以省社保信息系统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为准。 确有变化的,按照国通字[2023]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银发[2023]309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企业类型划分。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投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市场主体,按照2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其他未明确的行业标准进行分类。上年末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余为小型、中型、微型)。 #
4. 处理流程
(一)“享而不用”法。 瓮冈返还利用“河南省社保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比对,实行精准下发的“免申请、即时查阅”信息确认办理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 企业应及时确认并维护“河南省社保信息系统”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能够到位。 因银行账户信息问题未能申请“免申请”发放的企业,可在政策执行期内按“按申请”方式办理,到期后不再办理发放。
(2)“依申请”方式。 不符合“免申请享受”条件且参保单位信息不完整的企业,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河南省社保网上服务平台(https://)进行申请。
#
五、资金用途 #
今年受理的稳岗返还业务,返还资金将于明年一季度前返还。 参保企业应及时保存银行账户及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正常返还资金郑州市人社局,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将被撤销,不予办理分配。 #
稳岗返还资金用途按照人社部发〔2023〕23号文件规定,即“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就业”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其他与稳定工作相关的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失业保险金和稳定就业回报金使用台账备查。
#
六、相关要求 #
(一)提高认识,落实好政策。 各开发区、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见效。 要主动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
(二)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开发区、区、县(市)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稳岗返岗政策宣传,提高政策意识。 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收集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工作亮点,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
(三)坚守底线,防范资金风险。 要做好资金风险防控,加强事前预防和事后核查,坚持工作稳定、收益顺畅、安全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对发现可疑数据的,要立即核实,对违规领取稳定就业回报的企业,要及时追回资金。 #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