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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0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限额以下自建房项目的竣工验收,保障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强商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自建房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这项工作的意见“(项政办发〔2023〕7号)。制定了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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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限额以下居民建设的验收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原地改造工程。 #

第三条 三层以上居民自建房屋,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由居民限额以上称为自建房屋;其他居民自建房屋,简称居民自建房屋低于规定面积。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行政区域内居民建设受理的属地管理牵头单位,落实居民住房工程整体完工、协调、服务。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和参与居民自建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项目竣工验收业务指导。 #

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屋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房居民组织实施。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居民自建房屋建设中重点节点的检查,并按照“六地”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分项监督、分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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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

第八条 居民自建房屋项目竣工后英语作文,由居民确定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检查居民自建住房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如果符合要求,可派相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如果不符合要求,需要及时向房屋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

(一)已办理规划和土地利用审批手续,并通过土地利用规划验收; #

(二)因选址困难需要实行边坡切割建房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工作,并确认符合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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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居民自建住房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建筑企业(以下统称“施工方”)完成经审核核定的设计图纸(标准图集)、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协议)。并签署《湖南省居民自建房项目质量保证书》(附件1); #

(四)建设方在住宅自建房项目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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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地”等重点环节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或抽检中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均已整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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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建筑物居民在确定验收的时间、地点后,应当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组成竣工验收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也可以邀请村支部两个委员会或建房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组各方应结合日常检查整改,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形成竣工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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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单位参选人员的资格以及调查中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设计、施工等环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签署监理意见。现场勘察、分项验收等重点环节,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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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居民自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验收组应当在湖南省限定规模以下居民自建房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二)上签字,作为居民自建房项目竣工验收的证明,以及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

第十二条 落实居民自建房屋永久性标志镶嵌制度(附件三),落实住房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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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居民自建房项目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组织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使用,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

第三章 竣工验收备案及抽查 #

第十四条 居民自建住房项目验收后15日内,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在建房居民的配合下,按照《湖南省居民在指定尺寸以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表》(附件四)收集全部住房建设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 建立居民自建住房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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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建成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档案,并存入县级城镇建设档案,并将居民自建住房项目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自建房屋和在原址上改建、改建的房屋档案应当纳入原档案并一并管理,没有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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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整改,并指导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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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居民自建房屋自建房屋起一个月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居民自建房屋进行功能性验收,重点检查水电能否正常使用;化粪池功能是否正常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居民整改,并指导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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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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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 #

附件:1.湖南省居民自建住房项目质量保证书(模板)。 #

2.湖南省下限额居民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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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项目质量永久性标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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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南省定额以下居民竣工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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