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 畅通收款渠道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收款业务流程,扩大银行网点、设立现场存款服务柜台、设立网上自助存款功能,实现“一次、即时、在线”资金收款,便利购房。 人力存款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征、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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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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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更新方式。 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决定更新方案,确定灵活多样的更新方式。 #
1、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一期征收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缴; #
2、公共收益扣除合理费用后,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
3、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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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以制定更新方案示范文本,指导业主大会开展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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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业主履行融资续约义务。 未缴存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销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业主单独账户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存金30%的,必须及时续缴。 各地可建立起诉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纠纷调解、法院诉讼、个人信用信息备案、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等联合惩戒方式,督促业主履行续保义务。
(三)用公积金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各地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更新模式,增加更新资金来源。 在保证业主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经业主(含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业主个人账户余额(含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限于续缴金额)可转入业主居住专项项目。 维护资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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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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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征求意见方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以通过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向业主征求并表决。各地可因地制宜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方便业主参与决策。处理居住社区的共同事务。 资金使用范围可细化至住宅及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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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化应急维护程序。 应急维修过程中,各地可进一步简化信息报送,减少中间环节,尽快拨付首期资金开展维修救援工作。 应急维修完成后,通过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精算工程量清单和确定的实际支出,确定应急维修项目的最终费用,并根据最终费用分配余额。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损害十分紧急的情况,各地可探索制定“先修后支、边修边支”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修缮程序。 #
(3)建立维修计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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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制定居民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计划。 物业服务公司制定房屋维修方案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
(四)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 业主个人账户专项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无法分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可引导业主通过补足的方式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差额并直接承担分摊费用。 维修单位、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业主同意垫付维修资金的,垫付后可以依法向垫付人追偿四川住房建设厅,避免影响垫付维修费用。因资金余额不足无法正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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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第三方监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者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维修工程建设单位。 可以聘请工程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在任期间和离任后进行审查。 审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明确纠纷解决渠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业主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资金使用申请人提出。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申请使用资金期间提供全部申请材料,供业主查询,并对业主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业主对资金使用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或者存在其他资金使用争议的,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
(七)探索资金保障机制。 采用市场化手段选择商业保险代理服务,由保险代理机构为住宅小区共享部件、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供定制化保险。 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 当保险范围内的房屋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支付修复费用。 #
四、加强资金日常监管 #
(一)完善资本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或升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县(市、区)统一管理。 利用信息系统,建立资金从归集、存储、更新、使用的闭环管理体系。 整合物业管理与维修资金监管,提高系统使用监管效率和统计分析功能,实现业主账户与银行账户业务管理联动协调,实现维修资金实时动态管理。 #
(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核算制度。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特种住宅维修资金会计办法》(财会〔2023〕7号)完善会计制度,推动特种住宅会计管理科学化、报表化、规范化。维护资金。
(三)完善专户受托银行竞争性选拔机制。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根据银行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增值收入水平、救助管理能力等,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户受托银行,并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推动受托银行拓展受托银行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
(四)健全审计整改制度。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 在检查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维修单位、第三方监管机构、专户受托银行、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恶意串通、串通、谎报、谎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等损害业主利益的,请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完善城市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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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多渠道、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城市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和管理模式。 各地可结合当地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实际情况,通过鼓励业主主动缴存资金、利用财政补助等方式四川住房建设厅,积极支持和引导城市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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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原《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9]2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