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推动通用工程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如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 #
一、进一步增强推进工程总承包的重要性认识
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筑业的发展。 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是必然要求。 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工期、减少工程投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绿色施工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起到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承担责任,认真落实《四川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的规定,跟踪督导大力推进项目四川住房建设厅,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培育总承包市场,促进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
2、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等,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核准、备案等手续。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督,认真落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预算审批等程序。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改革要求,凡审批并行、并行、合并办理的服务事项,按照其规定办理。对项目决策、审批、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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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强化工程总承包监管 #
(一)严格控制资质条件。 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在设计报批、招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方面要严格审查总承包商的资质。 对不合规组建联合体,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相关企业(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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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招投标活动。 各地要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控制工程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编制、分包招标等。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前,应当完成工程勘察,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有成熟的技术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授予总承包工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相应投资决策审批后,颁发总承包项目。 除政府投资项目以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设计方案批准后进行总承包工程招标由自然资源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经批准或备案后,授予总承包项目。 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不明确、不具备工程总承包条件的项目(含地区捆绑式开发项目等)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
依法需要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设计、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专业设计、施工技术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性能指标及规格等。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参与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 技术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通用工程承包项目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30日。
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临时计价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分包,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严禁未经招标直接委托分包。 分包招标的形式按照合同组织实施。 可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建设单位或经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实施【联合体牵头单位】单位(人)】独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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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合同和计量定价。 各地要积极推广合同范本文本,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计量造价的监督和指导。 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参照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起草。 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原则上应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合并合同,合同应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基础上规定。 除非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否则合同总价一般不会调整。 #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遵循有关定价规定四川住房建设厅,根据工程实际选择合理的定价模式,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定价依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 #
(四)规范工程总合同结算。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设标准,不得违法签订偏离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总承包合同(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加强变更、签证管理,坚决杜绝低价投标和高价结算。 一般工程承包项目的竣工结算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编制和审核。 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审核竣工结算、决算时,仅审核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可调整部分。 合并价单价合同中,按合同约定执行的总价部分,不再单独审核。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审计未进行或者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缴纳工程费和工程结算。 #
(五)加强对分包和非法分包的监管。 各地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以工程总承包名义违法承包、分包、违规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 承担设计、施工“双资质”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完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体设计、主体结构以及重点专业施工业务; 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成员方应当按照合同自行完成主体设计、主体结构和关键专业施工业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不得将工程全部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主体设计、主体结构或关键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其他单位。 建筑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外,不得转包; 设计分包单位不得转包。
4.加强就业保障 #
(一)加强依法履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工程总承包招标条件进行招标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违法承包、分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规定,并按照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级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批工作。 。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加强工程总承包的内部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和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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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地要建立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协调监管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监管,细化工作流程,完善配套制度,积极协调解决推进工程总承包过程中的问题。 中的问题. #
(三)加强业务指导。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试点企业和示范项目为抓手,总结推广工程总承包实施经验和做法,提高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努力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重点企业。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组织培训、现场观摩、案例分享、会议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交流服务。
(四)强化信用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总承包工程各方责任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及时采集总承包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外开放。 加大对违约失信的处罚和问责力度,促进总承包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
(五)加强调度统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推进调度机制,加强行业数据统计,积极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协调,在电子招标投标中增加“工程总承包”标签选项系统,实现系统数据分类统计、动态跟踪。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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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审计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