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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3-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浙建房[2010]72号),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特别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附件:《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20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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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利益,为保护商品房预售资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1、签署监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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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均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整个建设项目,向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专项基金。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以下简称“监管项目”)。 存款账户(“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本账户,且不能从该账户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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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开立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单》 (简称“监理行”)和对项目进行监督的项目监理单位。 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了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信息: #

1、监督项目形象进度; #

2、监督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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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项目预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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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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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资金账号,用于申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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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协议》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地点、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单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预发放资金账号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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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管协议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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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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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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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银行预发的资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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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项目形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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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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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证》。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资金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向社会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销售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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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 开立的资金账户号码应当与预开立的资金账户一致。 账目一致。 资本账户的性质是特殊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 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并保留银行签名上的名称。 必须与资本项目名称一致。 #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的,必须征得原监管银行和项目监管单位同意,然后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预售许可证位于。 经批准后,原监管协议终止,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全部划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房产管理部门项目预售许可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项目网上预售。 #

3、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存管 #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应当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本金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存入购房资金。 #

(九)采用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抵押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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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采用分期付款或者其他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将购买价款存入按合同规定及时调入资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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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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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制定分步支付计划,并按照计划分期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付款计划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

(十二)商品房预售收入必须用于相关项目建设。 其中,合计不低于所监理项目工程预算存量130%的预售资金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进行监管。 按监理协议监理的项目工程预算存量总额的20%,可用于监理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风险代理费、税费,同时返还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及其他费用。 #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根据以下不同申请资金提供相应材料: #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需提供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各子工程的竣工证明和造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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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采购建筑材料、设备的,需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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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需提供相关合同或付款凭证; #

4、如申请法定税费,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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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权人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应当提供其他权利证明、贷款证明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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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付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次申请付款时还应当提供上次申请付款的相应票据。 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定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行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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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单位、用途、金额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不符的; #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 #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形。 #

(十五)在保证全部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超过监理项目工程预算存量总额130%时杭州房地产管理局,超出部分可允许用于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真实性证明。 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将在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付款。 #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退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出申请杭州房地产管理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者账号。 监管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将通过转账方式将相关资金退还给购房者。 。 #

(十七)建设过程中,付款计划超过付款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项目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监管银行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支付。 #

5. 资本项目管理 #

(十八)监理银行应按月出具监理项目预售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并在报表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建设工程竣工直观进度和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支报表报送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已定位以供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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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杭州市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资本项目。 监管银行按照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注销资本金账户。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资金项目注销证明报预售许可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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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则 #

(二十)2010年11月20日后在杭州主城区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本细则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

(二十一)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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