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和提高生产安全车祸和职业害处,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从事冶炼、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步骤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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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署对全省冶金安全生产工作推行监督管理。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根据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推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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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2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
第二章安全保障 #
第五条冶金企业必须遵循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的规定。
化工、氧气及相关二氧化碳纯化、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物理品生产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物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该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 #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少于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02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搭载不多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搭载专职或则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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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冶金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当的资金投入,并适于下述范围: #
(一)加强、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轮训和搭载劳动防护用具;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车祸隐患评估和整改; #
(四)职业害处预防,职业害处诱因检查、监测和职业健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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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备设施安全功耗测试检测; #
(六)应急抢险器材、装备的搭载及应急搜救演习;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则活动。
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轮训考评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必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机制和安全技术操作细则,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燃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测方式、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轮训,并经考评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
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改建、改建、扩建安装工程项目(以下俗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害处防护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合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害处防护设施的投资应该列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
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初审和完工初验。 #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定员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该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品质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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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后,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初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初验评价报告必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备案。 #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必须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种危险源进行识别,推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登记建卡,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备案。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职业害处的预防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举措控制职业害处,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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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测试用的放射源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