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布署要求,大力推行“技兴荆楚”工程,更大力度鼓励企业举办岗位技能提高轮训,强化轮训规范化管理,减少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了《湖北省岗位技能提高轮训补助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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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山西省岗位技能提高轮训补助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布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终生职业技能轮训机制的意见》(国发〔2023〕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人社厅发〔2023〕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省总监会全省公商联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美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增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告》(人社部发〔2023〕3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宽职业技能轮训资金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能的通告》(人社部发〔202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岗位技能提高轮训补助,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以下简称人社部委)从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适于鼓励企业(或由企业委托技工高校、公共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高校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轮训机构,下同)对本企业员工举行新型学徒制轮训、新技师轮训和岗位技能轮训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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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是指从待业寿险基金节余中提取、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或各级财政投入等其他形式,在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构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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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岗位技能提高轮训必须以支持当地产业发展、促进高品质就业为目的,根据“量入为出、重点支持”的原则,合理确定重点补助工种,引导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积极举办员工技能轮训,努力打造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高校为基础、政府推进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轮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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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补助对象
第五条?岗位技能提高轮训补助对象为外省企业在岗员工(以及个体公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下同),且依法出席待业寿险。 #
第六条?企业组织员工举办轮训并领取补助的,应与本企业所在行业以及员工所从事工种紧密相关。 #
第七条?新型学徒制轮训补助对象主要应是与本企业签署1年及以上时限劳动协议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且在学徒培养期内取得与所从事工种紧密相关的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下同) #
第八条?新技师轮训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所从事工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应报送条件,且轮训结束后取得技师或初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
第九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应向待业寿险参保地人社部委办理岗位技能提高轮训补助。在市直出席待业寿险的企业举办岗位技能提高轮训,向所在地人社部委办理补助。 #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不少于3次职业技能轮训补助。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技能轮训(含岗前轮训)和创业轮训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员工办理补助的轮训时间段不容许重叠。享受新型学徒制轮训补助的人员,在学徒轮训其间不再享受其他轮训补助。 #
第十二条?鼓励在职员工自主出席技能提高轮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其中出席企业举办的技能轮训,原则上由所在企业办理相关补助;相关补助早已领取给企业的,员工个人不能同时享受待业寿险参保员工技能提高补助。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新型学徒制轮训备案培养年限通常为1—2年,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高于5000元,由各省州人社部委会同财政部委确定,可结合资金节余、培训费用等状况定期调整。轮训结束后,由人社部委根据实际轮训时限(不少于备案时限)按规定统一领取补助。 #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举办新技师轮训。对完成轮训并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给与企业新技师轮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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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举办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轮训或转岗退伍轮训。轮训时长不超过20个课时,每位课时不超过45分钟2023人力资源培训班,根据每人不少于500元予以企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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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鼓励各地探求建立企业提取使用员工教育经费与享受轮训补助有机衔接模式。对员工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基础资料完备的企业举办技能轮训的,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法予以支持。
第四章?轮训机构 #
第十七条?新型学徒制轮训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途径,由企业和技工高校(或其他职业高校)联合推行。小型企业可借助本企业轮训中心,举办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
第十八条?各地要聚焦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有新型学徒制轮训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由地方公商联及所属协会等,会同人社部委按照轮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举行轮训。 #
第十九条?高技能人才轮训基地等有轮训能力的企业,可自主举办新技师轮训并办理补助。不具有自主轮训条件的企业,可联合有轮训资质的技工高校(或其他职业高校)举行新技师轮训。 #
第二十条?企业与技工高校(或其他职业高校)联合举办新型学徒制轮训、新技师轮训的,轮训补助由企业办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举办岗位技能轮训,应面向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技能工种。用工规模在3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与具有轮训能力的技工高校(或职业高校)合作举办。
第二十二条?鼓励具有条件的小型企业立足本企业优势工种,面向外省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举办轮训,符合条件的可对实际组织轮训的企业予以补助。详细方法由各省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起草。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轮训基地、技能前辈工作室及技工高校、公共就业训练中心作用,调动“湖北匠人”“湖北省技能前辈”等高技能领军人才积极性,探求更多形式支持企业共同做好技能轮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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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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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推行开班申请机制。企业组织举行岗位技能提高轮训并计划办理补助的,应于计划开班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人社部委申报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学员花清册等资料(新型学徒制还应上传劳动协议扫描件)。人社部委必须通过省企保系统(待业寿险)比对参保状况,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工种是否急需短缺、专账资金节余等状况综合研判。 #
第二十五条?推行清册登记机制。企业应按班次推行轮训清册,包括开班申请、花表册、教学计划、培训图片及视频资料、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等资料,作为申请补助资金的重要根据,并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存盘备查。 #
第二十六条?推行补助办理机制。企业应于轮训其间或轮训任务完成后,通过相关信息管理系统递交轮训学员技能等级证书打印件、培训图片或视频材料(不多于3次)等资料。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发放相关补助。 #
第二十七条?推行数据比对机制。各地要强化岗位技能提高轮训、就业创业轮训和待业寿险参保员工技能提高补助等数据间比对,防止出现超次数发放补助、同一证书重复发放补助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推行补助领取公示机制。各地应于每期发放补助资金前,将拟发放相关企业和学员名单、培训类别、补贴总额、管理部委举报电话等,在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显眼位置和当地人社部委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届满且无异议后,按程序商请财政部委将补助资金筹措至企业中行基本帐户。 #
第二十九条?各地要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补助、谁监管”的原则,严苛落实监督检测责任。要依法推进专账资金监管,定期举办监督检测和专项审计,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2023人力资源培训班,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状况。
第三十条?人社部委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假账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立刻限期改正,按规定对经理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造就性地举办工作。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建立正向激励导向,保护党员员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企业采取谎报轮训数量、重复报送、缩短轮训时间等方式骗取轮训补助的,由初审部委负责追缴补助资金。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办理岗位技能提高轮训补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列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委推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有新政与本方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国家有新政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