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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7-1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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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人发〔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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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人事部委,中央军委审计署综合局,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委: #

为强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审计人才评价工作模式,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高品质发展要求2023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推进审计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84号)和国家职业资格机制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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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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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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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5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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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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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增强高素养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平评价审计专业人员,促使审计工作高品质发展,按照审计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机制,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国家设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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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德语名称为Audit(简称AudQ)。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助理审计师的德语名称为(简称AAud);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审计师的英语名称为(简称PAud);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语名称为Audit,初级审计师的英语名称为(简称SAud),正初级审计师的英语名称为(简称P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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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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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机制的新政起草,并按职责分工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机制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

第六条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承当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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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推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者库,负责组织学者举办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监考及结果发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课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及免于考试新政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及免于考试新政等,会同审计署举行考试品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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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高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即可报考出席相应级别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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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结业生可以凭所在高校出具的应届结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文凭条件,报考出席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第八条具有国家教育部委认可的大学结业(含中学、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文凭,均可报考出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第九条具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报考出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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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结业,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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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高中大专文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

(三)具有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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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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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博士学位或研究生文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

(六)具有硕士学位。 #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在财会、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下同)。 #

取得相应文凭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期限合并估算,工作期限估算截至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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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具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报考出席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一)具有学院本科文凭,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

(二)具有高中大专文凭或学士学位,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研究生文凭,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

(四)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

取得高级财会、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安装工程师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文凭、年限条件的,可以报考出席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第十一条高级、中级和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推行相对固定的全省统一合格标准。按照审计人才队伍建设还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专业类型或课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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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会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出席初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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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高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或制做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电子证书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图章。达到全省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在证书载明区域内有效。 #

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授统一印制或制做的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包含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纸质证明由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用印,电子证明使用相应专用电子图章。达到全省统一合格标准的,在全省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明载明有效区域,在证明载明区域内有效。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具有合格证明,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但不得出席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审计专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出席初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审计机关公布通告,可以出席当地当年度初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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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通过考试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有助理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有审计师职称。出席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初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具有中级审计师职称。具有中级审计师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其职称必须根据当地职称管理部委认可的方法认定,鼓励跨地区审计职称互通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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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录用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可以在总审计师等审计管理岗位上优先录用具有中级审计师职称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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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审计专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规定对审计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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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荣获审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经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初审,可以免于考试,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第十六条取得二级造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取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取得注册财会师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取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的文凭、年限条件,可对应中级或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取高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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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具有其他系列副中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文凭、年限条件,报考出席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出席审计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

第十八条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出席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依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出席审计职称评审,后续首次转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出席初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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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发觉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行为,按程序撤消其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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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取得的高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根据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根据本规定实施。各地执行的考试报考和资格评价条件、职业资格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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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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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6月6日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公布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方法(试行)》(人发〔2002〕58号)和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公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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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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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详细组织推行。审计署考试中心详细制定考务工作条例、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标准和步骤,由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省审计考办)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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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人事考试机构承当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细则组织推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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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全省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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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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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高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课目。 #

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课目。 #

按照审计人才队伍建设还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分设专业类型。报考分专业类型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按照工作还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型出席考试。 #

第四条荣获审计专业博士学位人员报考出席高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于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 #

第五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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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课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专业类型的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可依照考试课目、方式、频次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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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考试报考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根据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考,凭准考证和有效身分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出席考试。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出席考试。港澳台市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考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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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考点原则上安排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本科高校、中考会考定点中学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2023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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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在考试其间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讯号屏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拟定应急预案,按要求推行有关部委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制度。无纸化考试考点必须具有足够数目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并满足有关软、硬件和网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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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考试计费列入行政事业性计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推行费用的考试费,通常由当地承当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缴纳,依照行政事业性计费规范收支管理;审计署考试中心执收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考试计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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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计署考试中心详细组织学者制定考试大纲,全省审计考办初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公布。有关单位可以根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撰考试教材。 #

审计署考试中心根据考试大纲要求详细组织学者举行考试征题和命题,推行试卷库,强化对参与考试工作学者的管理。全省审计考办依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学者进行考试审题并审定试题,规范工作步骤,对考试学者库推行动态管理。 #

第十条根据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审计署考试中心详细组织考试监考工作,采取有效举措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监考结果科学,提升监考工作效率。全省审计考办组织进行考试监考结果初验,采取适当方法发布考试结果。 #

审计署考试中心推行考试结果反馈模式,举办考试结果剖析,提高试卷试题品质。全省审计考办推行试卷试题品质评估和初审模式,研究提出考试专业类型设置、考试课目、大纲及考试模式调整等新政建议,坚持正确的考试评价导向,促进提高考试国际化水平,不断加大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

第十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详细举行对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考务工作的指导。 #

当地承当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详细举办当地考试报考、考点考场设置、考务轮训与推行、考试其间试题管理,以及违纪违法初审、成绩检查、证书信息变更等考务信息工作,会同当地审计机关举行资格初审。审计署考试中心总体组织试题管理,对考务信息进行初审和规范管理,积极利用新技术方式增加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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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征)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学者及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出席当次相关课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轮训。 #

应试人员出席轮训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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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考试相关工作、试题考题等的涉密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推行机构会同有关部委着力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考试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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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参与考试组织推行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严苛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机制,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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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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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公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推行方法》(审人发〔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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