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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废止)

2023-07-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执委会令2010年第6号【全文废止】 #

【全文废止,废止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执委会令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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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方法》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大会第三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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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刘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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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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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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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使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独立监事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

本方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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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所称中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总监、副总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备决策权或则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

未兼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呼不同,但实际履行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必须列入本方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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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主管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方法关于中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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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兼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报经监管部委核准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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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监管部委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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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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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

(二)知法懂法,诚实守信,勤于勤勉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废止,具备良好的职业良知、品行和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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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废止,具备良好的合规意识和谨慎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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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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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下述人员不得兼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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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蓄意或重大过错犯罪记录的; #

(二)因违犯职业良知或则工作严重疏失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则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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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来十年担纲因非法经营而被撤消、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则注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抗衡依法监管或案件查获,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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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取消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严禁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

(六)递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有本方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辅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荣获任职资格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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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还清外债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独立监事拟任人除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必须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十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三年以上。 #

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方式,熟知任职公司的稽核机制,具有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

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委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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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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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必须将下述申请材料申报监管部委: #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订立并加盖私章的致监管部委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该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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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任人身分证明、学历证明的打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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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拟任人达成的陈述书和任职以后将懂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该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权,拟任人与拟调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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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监事会大会的,必须申报相应的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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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管部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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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监管部委可以约见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交谈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初审。 #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成立时,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成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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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主管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委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居所地监管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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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委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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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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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监事、监事和初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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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委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拟定推行条例。 #

第十六条本方法施行前已调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向监管部委再次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有本方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有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委考评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详细认定方法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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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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