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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织里镇将进行电动车交通安全大整治行动

2023-05-0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为了强化镇区电动车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防治、减少路面交通车祸和大火车祸,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2023年5月15日施行的《浙江节电火车单车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7月1日起,柯桥镇范围将进行电动车交通安全大整顿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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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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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前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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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单车驾驶人与配备人应当配戴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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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电动单车驾驶人与配备人未配戴安全面罩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处以警告或则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金。 #

2 #

电动单车不得擅自改装坐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汽车外观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

《条例》规定:改装坐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汽车外观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勒令撤除改装或则加装的装置,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金。 #

3 #

发觉无牌、套牌、假牌汽车上路行驶的一律扣押汽车、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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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编造、变造或则买卖电动单车车牌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金,缴获编造、变造或则买卖的电动摩托车牌。驾驶无车牌的电动单车上路行驶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对驾驶人处50元罚金,扣押货车。驾驶编造(假牌)、冒用车牌(套牌)的电动单车上路行驶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押汽车,缴获编造、变造、冒用的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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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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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觉未验车与交通违规行为常年未处理的电动汽车,将扣留汽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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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里镇电动车日常管理公约》规定:电动车超过节审期限的,或电动车司机常年不处理违规行为较差的,办事处社区将扣留汽车,司机应当到社区发放教育单至柯桥镇科技文化教育中心进行学习,再到柯桥镇行政服务中心2楼电动车非法处理窗口进行相关处理,最后到社区发放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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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节电火车单车管理细则》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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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二十一次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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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电动单车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防治、减少路面交通车祸和大火车祸,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品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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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单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

本细则所称电动单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板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踩徒步功能和电助动或则电驱动功能的三轮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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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单车管工科作的领导,推行工作协调制度,督促有关部委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单车安全通行、规范堆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举措,引导公民安全出游、文明出游、绿色出游。 #

第四条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负责电动单车的登记和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委负责电动单车、充电器、蓄电板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单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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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货运、消防搜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委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单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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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电动单车相关行业商会应该推行建立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单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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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必须加大对本单位人员电动单车公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公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游素质。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必须加大对社会公众电动单车公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慈善宣传,提高电动单车驾驶人的公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游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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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举措,引导电动单车所有人承保第二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寿险企业为电动单车所有人承保提供降价和便利。 #

快件、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单车出租企业必须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出席伤残寿险,可以通过订购第二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手段提升企业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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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电动单车生产者必须依法落实产品品质主体责任,国外销售的电动单车的设计最高车速、最大整车品质、外形规格等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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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单车生产者、进口商必须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执委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则进口的电动单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必须及时将已荣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单车品牌规格、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署相关数据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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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电动单车销售者必须将销售的汽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

电动单车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单车;其销售的电动单车因未荣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能登记上牌的,必须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款或则退货义务,并依法承当其他相应责任。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对申请踏入平台销售电动单车的销售者的身分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模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觉平台内销售的电动单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举措,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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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电动单车必须经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车牌后,方可上公路行驶。 #

本细则实施前订购且早已经侦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单车)上公路行驶的,必须悬挂经侦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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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单车行驶证、号牌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统一出品。电动单车行驶证推行电子化管理。 #

严禁编造、变造或则买卖电动单车行驶证、号牌。 #

严禁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单车或则编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摩托上公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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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电动单车所有人申领电动单车登记,必须自买车之日起十五欧盘向县(市、区)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提出申请,递交身分证明、购车收据或则其他合法来源收据、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电动单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买车收据或则其他合法来源收据,自买车之日起十五欧盘临时上公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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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登记的电动单车,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必须查验汽车和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备有效的,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必须当场免费登记并领取电动单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在代办登记时,通过领取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形式,对驾驶人进行公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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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委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将电动单车等非机动车通行公路的建设列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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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改建城市公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公路,必须分道划设机动车道(包括港湾式公汽车停靠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公路(单向四车道以上公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必须设置隔离设施或则隔离警示标识。 #

有条件的农村道路必须在桥面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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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部委应该强化非机动车道的巡视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

第十三条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泊车位(包括限时泊车位)的,余留的非机动车道的长度不得大于一点五米,但划设机动车临时上下客的车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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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货车通行经常的公路,必须在机动车右直行位置设置右直行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避免小型汽车右直行时与电动单车发生刮擦、碾压等安全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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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车祸多发匝道、路口,必须设置减速标线、右直行导向线、让行标识、减速标识、爆闪灯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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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委必须将电动单车堆放区域的设置列入城市公路相关建设规划和别墅新村、单位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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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展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必须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单车公共堆放场所,管理单位必须落实专人管理。 #

已建别墅新村、单位未建设电动单车集中堆放场所的,应该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单车堆放区域。已建城市公路周边未建设电动单车集中堆放场所的,必须依照还要在公路周边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摩托堆放区域。 #

电动单车堆放区域必须依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私自停用或则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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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别墅新村、单位必须在电动单车堆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 #

电动单车蓄电瓶必须防止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外场所充电。电动单车所有人或则驾驶人必须定期检修蓄电瓶机电线路,避免因机电线路老化、短路等诱因引起大火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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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堆放电动单车。 #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组织交通货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委,按照当地公路交通、公众出游等诱因,拟定互联网电动单车的投放新政,明晰容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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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动单车出租企业必须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搭载必要管理人员,根据要求设置电子栅栏,随车提供安全钢盔,强化汽车测试、维护和堆放秩序管理,并将汽车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根据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单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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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驾驶电动单车,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细则》《浙江省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公路通行安全的规定。 #

电动单车驾驶人及配备人必须配戴安全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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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单车配备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必须在后排使用婴儿坐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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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迈或则身体健康等诱因引起驾驶能力缺失的人员,必须防止驾驶电动单车上公路行驶。 #

第十八条严禁推行下述加装、拼装、加装电动单车的行为: #

(一)撤除或则改变电动单车限速装置,造成最高车速超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瓶组等影响汽车安全功耗的部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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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拼装电动单车或则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改装动力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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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装坐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型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

严禁驾驶具备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摩托上公路行驶。 #

第十九条备案非标电动单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届满六年的,不得上公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三年的备案非标电动单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公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或则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单车早于该时限不得上公路行驶。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助等形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单车提早淘汰。鼓励电动单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法回收备案非标电动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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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驾驶备案非标电动单车与行人或则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公路交通车祸的,必须按照公路交通车祸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公路交通车祸所起的作用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车祸责任,按照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单车驾驶人的索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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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不容许上公路行驶的电动单车和别人发生公路交通车祸的,可以按照车祸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单车属于机动车或则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别,再根据汽车属性进行车祸责任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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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货运、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搜救等部委应该推行建立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模式,及时通报电动单车生产、销售的违规行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依法将电动单车生产者、销售者、互联网电动单车出租企业的非法行为信息划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发布。 #

第二十二条遵守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遵守本细则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编造、变造或则买卖电动单车行驶证、号牌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处二千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缴获编造、变造或则买卖的电动单车行驶证、号牌。 #

遵守本细则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摩托上公路行驶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金,扣押汽车;驾驶编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摩托上公路行驶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扣押汽车,收缴编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且电动单车无加装、拼装、加装情形的,应该及时收取被扣押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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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遵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电动单车出租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面罩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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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遵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则配备人未配戴安全面罩,或则配备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婴儿坐椅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处以警告或则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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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遵守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单车销售者、维修者撤除或则改变已登记电动单车限速装置,造成电动单车最高车速超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限期改正,扣押非法所得,并处二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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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单车销售者、维修者加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单车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限期改正,扣押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 #

遵守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加装、拼装、加装的电动摩托上公路行驶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销毁拼装货车,勒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改装或则加装的装置;驾驶撤除或则改变限速装置造成最高车速超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单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驾驶有其他加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单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金。驾驶人抵制恢复限速装置、拆除改装或则加装装置的,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可以先予扣押汽车,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改装或则加装装置后及时返还汽车。恢复限速装置的成本由非法行为人承当,改装或则加装的装置给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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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遵守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单车上公路行驶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限期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拒不改正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扣押备案非标电动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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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依法暂扣汽车的,必须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未能接受处理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将汽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所得对价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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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人竞投的电动摩托、收缴的拼装电动单车和扣押的备案非标电动单车,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必须依照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给予撤除、解体。 #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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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里镇电动车日常管理公约》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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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柳市镇辖区内电动车日常行驶及堆放,共同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向纵深推动,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城市形象,所有牌证管理的电动车共同遵循城市管理规定,电动车所有单位或个人签约后视为共同遵循《织里镇电动车日常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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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牌管理 #

1.首次上牌证(限定在2023年2月1近日),由电动车营业地点所属辖区进行上牌,所属社区、行政村、漾西交通管理站、轧村交通管理站、三轮车商会均为上牌点。其中四轮车商会和交警察分局共同负责中心镇区小型镍镉式蓄电瓶(水电池)运营类电动车、织里镇辖区以外电动车上牌工作。大马力镍镉式蓄电瓶(水电池)四轮车上牌工作原则上由四轮车商会和交警察分局共同负责。 #

2.新上牌证(2023年2月1日开始),根据第1款规定可继续上牌,牌证费用成本由电动车所在单位或所有人自行承当,所属社区、行政村、漾西交通管理站、轧村交通管理站、三轮车商会代收后统一交财政专用帐户。 #

3.牌证丢失办理、变更、注销,可在所属社区、行政村、漾西交通管理站、轧村交通管理站、三轮车商会等代办点进行办理、变更、注销,办理牌证费用成本由电动车所在单位或所有人自行承当,所属社区、行政村、漾西交通管理站、轧村交通管理站、三轮车商会等单位代收后统一交财政专用账号。 #

4.专用帐户搜集成本适于支付电动车智慧管理合同单位费用成本,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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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牌证号段管理由交警察分局统一负责,各单位严苛分辨牌证号段,对存量牌证专人保管,对照“电动车智慧管理系统”定期核实数目。各单位定期对办理牌证进行汇总办理,由交警察分局负责领取。 #

6.建议电动车所属企业负责人或电动车所有人对上牌的电动车推行寿险。 #

二、日常管控 #

经侦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委以及其他执法单位,按照执法权限通过“电动车智慧管理系统”电脑PC端或则联通APP端,辨别权限对电动车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罚款。 #

1.严苛执行“十条限令”。 #

(1)禁止电动车非法堆放,占用消防通道、占用机动车库,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同时拖离现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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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堆放,未设堆放点的,非机动车不得阻碍其他汽车和行人通行;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公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则5元以上50元以下罚金;非机动车驾驶人抵制接受处罚罚款的,可以扣押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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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使细则》第35条,以摆放物品、清洗汽车等方法阻碍路面公共泊车泊位使用的,由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委根据各自职责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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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电动车违规载人,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

法律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行驶的,除驾驶人以外,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遵守上述行为的处2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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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电动车改装加装,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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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私自改变非机动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功耗的,处50元罚金,并追缴违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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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电动车闯红灯,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

法律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汽车、行人必须根据交通讯号通行;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行驶不按交通讯号指示通行的,处2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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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电动车反向行驶,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推行左侧通行;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反向行驶的,处50元罚金。 #

(6)禁止电动车酒驾或醉驾,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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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在公路上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酒后驾驶;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处50元罚金。 #

(7)禁止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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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必须靠车行道的左侧行驶;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公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则五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抵制接受处罚罚款的,可以扣押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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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禁止电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得少于2米,净宽左右各不得超过车身0.2米,宽度不得超过车身1米;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载物的,处2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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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禁止不带头盔驾驶汽车,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

法律条款:根据《浙江节电列车单车管理细则》第25条规定:驾驶人未配戴安全面罩或则配备6周岁以下未成年未使用婴儿坐椅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处以警告或则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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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禁止污损、遮挡电动车号牌,发觉汽车备案信息与汽车号牌信息不符的套牌行为,包括安装冒充牌照,发觉上述非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

法律条款:根据《浙江节电列车单车管理细则》第23条规定:编造、变造或则买卖电动车车牌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处2000元以上20000万以下罚金,缴获编造、变造或则买卖的电动车车牌。驾驶无车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对驾驶人处50元罚金,扣押汽车;驾驶编造(假牌)、冒用车牌(套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押汽车,缴获编造、变造、冒用的车牌。 #

2.对遵守“十条限令”被扣车的,司机应当到办事处、社区窗口进行非法处理全步骤咨询,并发放“教育单”到镇科技文化中心进行45分钟的教育,接受教育后再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违规罚款,最后凭“教育单”与“罚款凭条”到办事处、社区发放货车。 #

情节严重的,经经侦机关鉴别为机动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参照机动车违规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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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蓄意遮挡车牌、故意污损车牌行为且不及时整改将扣留汽车处理;自觉遵循“限行、禁行”区域的约定。 #

4.严禁70周岁以上奶奶驾驶汽车上路。 #

5.司机汽车过户应当到街道办事处、社区、交管站、三轮车商会窗口进行信息变更2023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禁止私下买卖,因私下买卖造成汽车信息有异议等问题的由本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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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柳市镇各上牌点上牌的电动车只准许在镇区范围内上路行驶,并按公约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规定,如驶出柯桥镇辖区范围外的,汽车牌证不再据有相关有效性,所有法律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当。 #

7.电动车司机自觉履行电动车年检机制,汽车因未验车被扣留后,应当到柳市镇行政服务中心2楼电动车非法处理窗口进行汽车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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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教育处理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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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因违规行为被扣留后,司机应当到办事处、社区窗口进行非法处理全步骤咨询,并发放“教育单”到镇科技文化中心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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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非法行为需教育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指定教育地点进行集中教育,时间不超过4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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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十条限令”中牵涉扣押汽车的,应当到指定教育地点进行集中教育,时间不超过45分钟。 #

4.需教育后凭“教育单”领取汽车的,应当严苛落实教育步骤,确保安全交通知识学习到位后方可申领“教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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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受教育后再到行政服务中心2楼电动车非法处理窗口进行非法案件处理2023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最后凭“教育单”与“罚款凭条”到办事处、社区发放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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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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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货运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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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超速、超员行驶。 #

3.定期做好汽车安全功耗检测,并按量做好验车工作。 #

4.电动车规范充电,禁止室外充电。 #

五、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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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重大新政性调整时,电动车所属的企业负责人或电动车所有人应响应新政,按照实时状况对本公约进行更改与调整后的新政执行。电动车日常管理是社区、行政村与房东通过公约方式产生的有效约定,电动车司机及驾驶员自愿违反公约,共同维护文明的城市交通秩序。 #

温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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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非国标电动二轮车与电动车四轮车已于2023年3月31日停止上牌备案工作,2023年4月1日起严禁销售、购买非国标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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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电动单车上牌备案应当到经侦警察部委进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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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违规行为查询可拨通,电动车年检与汽车寿险咨询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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