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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的程序的扩展和处理决定

2023-04-1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行政罚款的种类:

(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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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罚金; #

(三)扣押非法所得、没收违法开采的焦炭产品、采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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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勒令停产停工整治、责令停产停工、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

(五)扣押或则注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则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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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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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拘押; #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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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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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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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委或则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做的有效行政执法护照。其中对矿井进行安全监察,应当出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署统一制做的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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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委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测时发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车祸隐患的20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必须依照下述规定采取现场处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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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能立刻排除的,应该责成立刻排除; #

(二)重大车祸隐患排除前或则排除过程中难以保证安全的,必须勒令从危险区域撤离作业人员,并勒令暂时停产停工、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则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责令排除隐患。 #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委初审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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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勒令暂时停产停工、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则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年限通常不少于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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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有按照觉得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委必须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给予扣押或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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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或则没收的时限不得少于30日,状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委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20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在扣押或则没收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

(一)对违规事实清楚、依法必须扣押的违法赃物给予扣押;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收缴的,依法收缴;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解除扣押、扣押的,做出解除扣押、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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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扣押、扣押,必须制做并当场交付扣押、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行政罚款方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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