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人社部规〔2022〕6号)文件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出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或取消部份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今年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调整如下: #
(一)新考取人员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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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本科文凭,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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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或建筑学博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或城市规划博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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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文凭或则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期限相应降低1年。 #
(二)免考部份课目人员需具有以下报名条件: #
1.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课目的考试。 #
2.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或城市规划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课目的考试。 #
(三)在教育部颁行《普通高等学院硕士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院颁授的“城市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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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教育部颁行《学位追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院颁授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博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博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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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按照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施行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授权的高等中学,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2023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博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博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安装工程领域”的安装工程博士学位。 #
(六)“城市规划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授权的高等中学2023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城市规划博士”专业学位。
(七)报考条件中有关文凭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坦承的文凭,有关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文凭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至日期为今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