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成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状况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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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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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方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理部委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成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状况施行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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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房地产评估法定业务,有下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2.无详细理由、事项、内容施行检测或则不出具工作护照施行检测的;3.违背法定程序施行检测的;4.舍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测职责的;5.赶超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推行行政行为的;6.对发觉的违规行为不阻止、不纠正的;7.对于还要根据规定上报或则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则通报的;8.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通告责任:告知检测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技巧等事项。2.检测初审责任:制订检测初审计划房地产评估法定业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施行检测初审;现场检测初审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并须出具工作护照;做好检测初审记录,按照还要应由被检测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按照检测初审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测人。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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