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9)

(一)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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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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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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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二)申报要求
1.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
2. 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损检验申请手续。
3.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
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
5. 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收集地脚,妥善保管;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防止残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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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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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监卸; #
(2)船舱或集装箱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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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 #
(4)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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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1)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
(2)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
(3)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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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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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
(2)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
(3)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4)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
(三)申请鉴定应提供的单据 #
1.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海事声明等; #
2.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等; #
3.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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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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