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报检员考试章节考点复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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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以第77号局长令发布了《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一、受理机构
(一)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二)国家质检总局;
(三)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复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一)工作程序 #
1.报检人提出复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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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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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做出复验结论。 #
(二)工作时限 #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验结论; #
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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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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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验申请应提供的单据 #
1.申请复验时,报检人应填写《复验申请表》;
2.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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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单。
(五)复验申请的受理 #
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
1.复验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报检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
2.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报检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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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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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六)复验申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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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复验的报检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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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