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报检员考试报检员业务基础详解第二章3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0报检员考试报检员业务基础详解第二章
#
第四节 更改与撤消 #
一、更改
#
1、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
2、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不能更改;或者是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
3、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
(1)填写《更改申请书》
(2)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
二、撤消
#
1、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
3、办理撤消应提供的单据: #
(1)填写《更改申请书》 #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节 重新报检 #
一、需重新办理报检的情况:(重要考点)
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
4、已撤消报检的。 #
第六节 复验 #
一、复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
1、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
2、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构只进行一次复验
#
3、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复验的时限和条件
#
(一) 工作程序
1、申请——审核——实施复验——复验结论
#
2、工作时限:
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30日。
(二) 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
三、应提供的单据(掌握记住) #
1、填写复验《申请表》 #
2、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 #
3、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证单 #
四、复验申请的受理 #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
2、申请内容不全或随附单证不全的,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3、复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五、复验申请的费用(两种情况) #
1、申请复验的报检人按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
2、如果复验结论属原检验检疫机构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
第七节 特殊区域报检(新增内容)
参见教材37 #
一、保税区
#
(一)报检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
2、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
(二)报检程序 #
保税区内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
如果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1、输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
(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事实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2)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可以用作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 #
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
(3)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4)从我国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通关手续,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 #
2、输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
(1)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
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以及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
(2)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
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
对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
(3)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帖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如需要重新报检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检。 #
(5)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
3、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3种情况)
#
参见教材38
#
(三) 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
1、保税区货物出境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
#
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磅码单;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货物,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保税区货物入境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货物入境时,报检人提交与包装有关的证书或声明。保税区内进出境货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p#分页标题#e# #
二、出口加工区
(一)报检范围: #
1、出口加工区内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
2、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
(二)报检程序
1、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2、加工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于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料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
3、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
4、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
#
5、实施财产价值鉴定的情形(参见教材39)
(2-5点与进入加工区有关) #
6、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
(1)标明中国制造的 #
(2)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
(3)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
#
(4)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
7、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视同进口。办理报检手续的情况包括6种情形,参见教材的39。
#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与保税区做比较,掌握记忆)
#
1、加工区内货物出境报检的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
#
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磅码单;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货物,应提供包装检验合格单 #
2、加工区货物入境报检的情况,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需按照规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相关的免办证明。
#
3、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应检货物入境时,报检人须按规定提交与包装有关的证书或声明。 #
4、入境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
三、边境贸易
#
(一)报检范围
边境贸易管理区内的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均应实施检验检疫。 #
(二)报检程序
#
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基本相同。 #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
1、适用于边境贸易的《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证单。 #
2、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应提供检疫许可证明或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
3、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展览物品入境时,报检人须按规定提交与包装有关的证书或声明。
#
4、入境展览品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
第八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法律依据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
(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
1、统一制定
2、简化减少 #
3、公开透明 #
4、公正合理
(二)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
三、计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
#
1、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应检物实施检验、检疫、鉴定、认证、监督管理等,按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收费,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
2、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办法的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